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也就是说,证人就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即使是其中提到的单位其作证的行为也只能是由单位中的个人来实现。该条法律将出庭作证规定为证人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的证言。实际上,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作证就要把他所了解的情况向法庭陈述,这就需要证人能够正确的表达自己,所以本条法律也规定了不能作为证人的条件,即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那么那些能够表达意志,但不能完全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如年幼的人,患有精神病的人)能作为证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做作为证人。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病的人是可以做证的,但是其作证要证明的事实,必须要,和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相适应。我们都知道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还不稳定,影响未成年人证言可靠性的因素也有很多,比如说年龄因素,一般来说年龄越大,对是非的判断能力就越强,表达的也就越清楚。
此外,由于年龄的限制,未成年人对案件的认识能力也是有限的。其受教育的程度对认识能力也是有影响的。对于那些案情简单,容易认识,便于说明的案件,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可以作为证人。但是对于超出未成年人认知和表达能力的复杂案件就不易让他们作证,或者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诸如杀人强奸类的案件,即使未成年人有能力作证,也要尽量避免其出庭作证。而且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还不够成熟很容易受到其他人,如受成年人暗示诱导性语言的影响,所以针对未成年人的取证要选择擅长和未成年人交流的办案人员来进行取证,场所也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点选择其日常生活中所熟悉的场所。精神病人也可以作证,只要其作证证明的事实和其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相适应即可。
总之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并非一律不能作证。只要待证事实是和其证明能力相适应。但对于这两种证人证言,使用时要更加谨慎,并结合案件情况和证人自身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更加严格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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