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证样本

中国医科大学毕业证样本

字号+ 作者:毕业证样本网 来源:未知 2021-12-13 09:46 我要评论( )

中国医科大学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创建的医学院校,是唯一以学校名义参加红军二万五千里长征并走完全程且坚持办学的院校,也是我国最早进行西医学院式教育的医学高等学......

中国医科大学<a href='http://www.biyezhengyangben.net/' target='_blank'><u>毕业证样本</u></a>中国医科大学<a href='http://www.biyezhengyangben.net/' target='_blank'><u>毕业证样本</u></a>
中国医科大学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创建的医学院校,是唯一以学校名义参加红军二万五千里长征并走完全程且坚持办学的院校,也是我国最早进行西医学院式教育的医学高等学校之一。学校前身为1931年创建于江西瑞金的中国工农红军军医学校。1932年学校更名为中国工农红军卫生学校。1940年在延安,由毛泽东同志提议正式更名为中国医科大学。1948年在沈阳接收原国立沈阳医学院(前身为满州医科大学,1911年由日本国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建立),1949年接管合并原私立辽宁医学院(前身为盛京施医院医学堂,1883年由英国基督教联合长老会派遣的医学传教士建立)。学校是原国家卫生部部属高等医学院校,2000年划转为辽宁省人民政府管理。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培养高素质医学专门人才、开展医学科学研究、提供高水平医疗卫生服务、传承与创新文化知识为职能,努力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国际化、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医科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为保障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中国医科大学,中文简称为中国医大,英文全称为China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MU。学校法定住所地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77号,官方网址为www.cm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批准,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和辽宁省教育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医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设以医学为主,哲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和管理学等学科相互融合、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医科大学。
 
第七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以本科教育为基础,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推进国际化教育(留学生教育、中外合作教育),培养高层次医学专门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做出贡献。 
 
第八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医疗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以及其他社会服务。
 
(二)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战略和学校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整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历学位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依法依规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服务、后勤保障、党务及行政职能等部门。
 
(六)依法依规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依法依规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依法依规使用与管理学校的经费与资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责任。
 
(六)依法接受政府、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及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中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会和常委会依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党章和党内规章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医疗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服务等发展规划。
 
(二)审议新增或调整学科、专业以及教学、科研等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评定重大学术奖励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四)对学校高级职称评定中的学术争议进行最终审核。
 
(五)组织调查和认定学术争议、学术不端行为。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员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是学校决定授予(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和实施细则。
 
(二)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审议研究生导师遴选标准和办法,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与考核。
 
(四)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决定或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校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学术委员会下设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指导、研究、咨询和监督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正、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校制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学计划、发展规划与举措。
 
(二)参与学校有关教学重大事项的决议并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各项教育教学相关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四)审议、推荐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并提供指导。
 
(五)审议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六)推荐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等。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中国医科大学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享有参加学校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保障。
 
(二)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活动,参加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活动,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有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保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该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学习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各种形式的助学项目;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学校将科学研究活动作为培养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学生创造参与科学研究的机会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规定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按照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具体奖惩标准依照学生管理相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校支持学生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有关学生入学、休学、复学、退学、转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的相关规定,依照学校依法制定的相关细则的具体内容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在校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生管理的相关特殊规定,依照学校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具体的学生管理规定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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